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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出口貨物產地標示規定

根據台灣貿易法第17條規定「出進口人不得有未依規定標示來源識別、產地或標示不實」及「貨品輸出管理辦法」第21、22條規定「輸出貨品,應於貨品本身或內外包裝上標示產地,其標示方式應具顯著性與牢固性。」、「輸出貨品係在我國產製者,應標示中華民國製造、中華民國臺灣製造或臺灣製造,或以同義之外文標示之。」
產地規定詳細解說請參考以下網頁說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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