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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投保運送險的風險

一、常見誤解:
「航程短、風險低,不需要投保貨物運送險。」
 事實上:風險不因距離而消失。近洋航線仍可能發生爆炸、火災、碰撞、傾覆等重大事故。
二、旺春輪爆炸事件給我們的啟示:
部分貨主未投保運送險,事故發生後「貨物全損卻無法獲得任何理賠」。

未投保者仍被要求繳納**共同海損(General Average)**分攤費用。
三、承運人是否須賠償?取決於是否屬「可免責事故」
承運人可依法免責的情況(依《海牙規則》第4條第2款):
船員航行疏失

海上火災(非承運人故意或重大過失)
天災、風暴、海難
貨物本身性質(如自燃、腐敗)
貨主自身疏忽、錯誤申報
此類情況下,即使貨物滅失,承運人也不需賠償,貨主自行承擔全部損失。
四、若屬承運人當責,賠償仍有限制(依 SDR 制)
適用《海牙-維斯比規則》之 SDR 賠償上限:
每件/包貨物666.67 SDR(特別提款權)或每公斤毛重2 SDR(取較高者)
SDR 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所定值單位,2025年約為 1 SDR NT$42(新台幣)
五、結論與建議:
未投保:貨物全損無賠償,還可能需繳付共同海損分攤費用。
已投保:無須舉證承運人過失,即可依保單理賠。

投保貨物運送險,是企業保護自身貨值與現金流的關鍵措施。
若您有貨物運送保險相關問題可以透過以下專線跟我們聯絡: